产业学院学术委员会(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)管理条例

发布时间:2021-07-19文章来源:浏览次数:

第一条根据《开云官方平台app 学术委员会章程》和《开云官方平台app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》等文件精神的要求,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(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)的工作行为,特制定本管理条例。

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(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)由学院学术骨干组成,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至二人。其中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,其余委员的产生办法是:在充分征求全院教职工意见、兼顾各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确定并上报学校予以确认。

第三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。

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学风严谨,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坚持原则,恪守学术道德;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;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组织能力。

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是:

1、审议学院学科建设、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;

2、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;

3、评议推荐校级以上各类教学、科研成果奖和教学、科研项目;

4、评议师资队伍人才引进方案;

5、评议推荐学科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教师;

6、参与每年学院职称评定的推荐工作;

7、指导和组织学院学术活动,推动学术交流,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;

8、审批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题目及指导教师资格;

9、对本单位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进行审核,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,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;

10、受理本单位学生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,提出复审意见,并将复审意见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;

11、其它重大的学术、学位问题进行讨论、决定,并提出工作建议;

12、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六条委员会工作方式

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研究工作,通报情况;遇有有关重大事宜由主任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;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委员会举行会议时,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在做出有关的决议时,以表决方式决定,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表决内容如与某位委员或亲属有关,本人应采取回避。

第七条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表决通过。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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