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,防范廉政风险,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监督制约长效机制,以实际行动践行“三严三实”,反对“四风”,特制定以下“十不准”:
一、不准同工程承包人发生借贷、合作经营等个人经济关系; 二、不准私自为承包人指定、联系、推荐任何工程材料; 三、不准为亲属朋友说情、推荐参与后勤基建维修、绿化工程; 四、不准私自挪用、出借后勤基建工程维修资金; 五、不准接受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赠送的钱、物、有价证券等; 六、不准参加承包人以任何名义组织的宴请、娱乐消费活动等; 七、不准以任何名义邀请承包人参加与自己有关的红白喜事活动; 八、不准向承包人报销、索要或变相索要供个人消费的费用; 九、不准向承包人私自借用车辆、电脑、手机等物品; 十、不准以单位名义,就有关问题向承包人乱表态、乱许愿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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